“涪陵榨菜”“西湖龙井”“和田玉枣”“景德镇瓷器”……它们都属于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地理标志产品能够有效赋能乡村振兴,让富有地方传统特色、品种品质优良、文化底蕴深厚的农产品成为致富的金钥匙。随着我国地理标志的注册总量不断增长、地理标志产业的经济增长贡献度日益突出,以及经营者对地理标识的宣传与重视,仍存在一些潜在问题,例如被消费者长期诟病的“洗澡蟹、过水蟹”问题,2021年因“胡辣汤”“肉夹馍”地方小吃相关商标引发的社会热点争议等等。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究竟应该如何构建,才能更好地规范传统产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地理标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是表明某一产品来源特定的地域标识。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76件;农业农村部已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3510个。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年直接产值超7000亿元,相关产值逾万亿元。保护开发利用好地理标志产品,有利于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据兰州大学法学院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王渊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存在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依据商标法通过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专门法保护则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保护,而这两个部门规章实际又是两种不同的保护模式,即“地理标志产品模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模式”。所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实际是三种模式,即商标法模式、地理标志产品模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模式。
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短板
近年来,随着“库尔勒香梨”“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升温,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利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王渊说,从理论上来看,三种保护模式看似对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很大,但却未能解决三种模式交叉重叠且部分冲突等体制性问题。如多头申报所带来的管理混乱问题。同一个地理标志的产品既可以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又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例如广西“荔浦芋”、甘肃“苦水玫瑰”,它们同时是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核准或批准后,既可以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又可以是农业农村厅(局)管理。
实践中,三种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一。王渊说,由于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是基于商标法,商标法的法律效力位阶较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位阶较低;同时,地理标志申请被核准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获得商标权,而地理标志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持有人不存在权利;地理标志商标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手段予以保护,能够对假冒、侵权等行为进行有力打击,而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仅能够按照部门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保护。
除交叉认定和管理造成的制度不协调问题有待解决外,在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德芬教授看来,目前还存在的问题是:保护标准不一致、审查认定体系不统一;作为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协会或其他团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利有限,难以有效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区域特色公共产品的属性,有必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协调,但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
地理标志产品受益于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其代表的不只是环境和生物的多样性,更凸显文化底蕴和人文特色。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均将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作为重点工作。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等工作,2022 年制定的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随着农业农村部相继发布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公告,构建以专门法保护为主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成大势所趋,将助力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王渊说,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法理依据体现在四点:地理标志取决于产地、地理标志有一套标准、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不同于商标申请主体和地理标志审查重点不同于商标注册审查。
王渊认为,在对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中,可以根据地理标志的特点进行设计,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平衡,规定地理标志权,立法中规定地理标志权为私权,规定申请需要一个描述文件,即每一个地理标志都应当有一个特定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描述文件,统一管理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专门立法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衔接,又要废除现有的部门规章,做到立法统一、管理高效、保护有力。
在立法层面,张德芬认为,要解决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实施地理标志三规合一。目前,可以由国务院颁布《地理标志保护条例》,以满足目前地理标志运用实践对统一立法的迫切需求。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必须注意与现行商标法的衔接,建议维持现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现状,并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适用《地理标志保护条例》。